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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09/2/11 13:4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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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尝消费券“甜头”的杭州市,在受到商务部“发放消费券可行”的肯定和鼓励后,正考虑继续深化消费券的拉动效应。
据2月10日《都市快报》报道,杭州市有关领导提出了一个设想:“书记、市长带头,到1万多名公务员,有可能的话,再到国家拨款事业单位,大家的工资及福利,要切出5%到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
特殊时期,杭州市发放消费券拉动消费的做法“是可行的选择”,其效果也已经显现。但是,这种拉动消费的方式,只能停留在刺激和福利消费层面,而不能演变为逼迫和强制消费。如果把公务员工资及福利的5%到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则不仅涉嫌逼迫消费,甚至违反新劳动法关于工资发放形式的规定,显然是不适宜的。
之前,消费券之所以能在杭州市拉动内需方面立下“汗马功劳”,是因为那些消费券是政府补贴给特困群体和普通市民的,这些消费券没有掺杂任何其他因素,都是无偿发放的。如今,给公务员发放消费券,并非无偿发放,而是作为他们工资的一部分,且消费券的使用范围同样是有一定限制的。
当然,也有人会说,公务员总需要消费吧,让他们以实际行动与普通百姓抱团取暖、共渡难关,也是支持经济发展。是的,但这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尊重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无论经济形式多么严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消费都是自由和公平的,所有人都有消费的自由和在哪儿消费的自由。政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用消费券发工资,要求大家去消费、去指定的地点消费,不仅干涉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新《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公务员及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也应该完全按照法律,以货币形式发放,而不能代之以消费券或其他实物。由此可见,上述提议还应该优先经过法律的审核和检验。
事实上,刺激消费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单单只有发放消费券和涨工资两种手段,公务员也没必要去掺和消费券的发放,给自己招来“变相发福利”的质疑。刘克军(河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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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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