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4/10 10:47:07 |
|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上获悉,市政府决定修订《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将照明设施增加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标注之一,并删除了部分与房屋交付使用没有必然联系的限制条件。
2006年,哈尔滨市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等组成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对新建住宅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进行评审的机制,对加强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变化,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市政府决定修订《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据介绍,原《办法》规定了15项交付使用标准。考虑到业主夜间出行的便利和安全,新《办法》将照明设施增加为交付使用的标准之一,并规定了因季节原因庭院配套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原《办法》规定的“拆迁安置已落实”这一标准与房屋交付使用没有必然联系,新《办法》删掉了这一标准。
新《办法》增加了加强评审委员会监管。新《办法》规定,对于区政府指定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组织社会评审,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以外义务,无故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社会评审,影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新《办法》设定了对建设单位违规组织进户等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补办或者重新办理评审手续;逾期未补办或者重新办理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新建住宅庭院配套设施交付使用保证书》的承诺建设庭院配套设施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编辑:朱婧 |
|
|
|
|
|
|
|
|
|
|
|
 |
24小时新闻排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