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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4/15 9: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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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城市市区内,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之间不得转学;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转往普通一般高中;普通一般高中不得往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省教育厅昨天下发《关于调整省级重点中学转学审批管理的通知》,为更便捷地为家长和学生服务,从5月1日起,省级重点中学转学的最终审批部门将由省教育厅转为各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
据规定,今后凡学生提出转学申请,要提交户口变动证明,填写“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证”,由学校初审,报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省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办理考籍变更。
对由外省转入本地的学生,则按学校类别对等原则安置。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一般高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本地转往外省的学生,省级重点中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一般高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行署、企业总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开、便捷、严格的转学申请、审核、批准、备案的监督程序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在受理转学申请时,要审核转学学生的转学申请、户口变动证明和学籍档案。对符合要求的转学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延误。在办理转学审批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加强学籍和考籍的管理,保持学籍、考籍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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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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