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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多个小区新老物业交接遇难题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发布时间:2009/6/22 9:38:21
近日,哈市教育小区业主王先生等人来本报反映,他们小区的物业服务陷入瘫痪:因小区居民不认可物业费涨价,拒绝交费,遭到鼎盛物业公司的暂停服务。为此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益丰物业公司,并与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老物业以新物业的产生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交接,新物业至今不能进驻小区提供服务。 

  黑龙江新闻网讯 哈市香坊区中山名苑原物业公司被业主“炒”掉已经一个多月了,却至今未撤出小区,导致新物业公司无法入驻服务,小区物管陷入僵局;4月10日,哈市道外区教育小区业委会选聘了新物业公司,但直到现在老物业仍拒绝交接……近日,哈市多名市民向本报反映所在小区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产生纠纷的事情。 

  记者了解到,教育小区、中山名苑所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同样的事情在香坊区中北春城小区、南岗区中植方洲苑等小区均有发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新老物业交接频频受阻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服务与收费是否等值 

  采访中,大多数业主认为“物业收费过高却没提供相应服务”。“我们并非交不起每月几百元的物业费。我们就是想得到等值的服务。”中山名苑小区的业主陈先生说,现有的物业服务只是保安、保洁、绿化和维修,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收费显然过高。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拿出详细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支出明细,却被一拖再拖。教育小区805栋的居民孟先生说,家里下水管渗水,向物业公司反映多次也无人来管,最后只好自掏腰包修上了。 

  公摊面积收益咋处理 

  中北春城的业主刘先生说,他们小区的宏邮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区的公共区域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所得的收益却没有向业主公开,不知道流向何处。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宏邮物业,选聘新的物业。然而,被解聘的宏邮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大会和选聘新物业的程序不合法,至今拒绝从小区撤出。 

  物业管理“先入为主” 

  采访中记者发现,哈市小区普遍存在物业公司“先入为主”的现象,很少有物业公司是经过业主组织的选择进入小区的。这种“先有物业,后有业主”的局面给小区的和谐埋下了隐患。 

  哈市房产住宅局物业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如果先成立业主组织,再选聘物业企业,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了。 

  居民:老物业涨价不合理 

  15日,记者来到哈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21号的教育小区。记者看到,小区大门两旁的门卫亭一个被出租出去,另一个则锁着门;小区内部分单元防盗门因破损大敞四开。居民何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老物业不撤出,新物业无法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 

  “近几年小区管理水平每况愈下,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偷盗事件屡有发生,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也很差劲,而物业还要提高收费,大家当然不同意。”小区805栋1单元的居民告诉记者。 

  老物业:被“炒”程序不合法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东祥说,从3月10日起,小区物业——鼎盛物业公司要求将物业费每平方米上涨0.2元。居民们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同意物业费涨价。3月19日,鼎盛物业便暂停了服务。后来,业委会就是否另聘新物业一事给居民发了调查问卷,多数居民同意另聘新物业。于是,业委会就在几家竞聘物业中选择了益丰物业,并于4月10日与其签订了合同,但鼎盛物业始终拒绝进行交接。 

  鼎盛物业负责人胥为民告诉记者,一些业主认为,交了物业费,家里或小区出现任何问题,物业都应解决,否则就是物业不作为,这直接导致物业与业主产生矛盾。“教育小区使用面积不足8万平方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物业费,一年28万余元的费用根本不够日常开销,物业公司一直亏损,提高物业费是为了保证收支平衡。”胥为民说,新物业产生的程序不合法,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所以鼎盛物业拒绝交接。 

  道外区大有坊街道办事处赵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业委会“炒”掉老物业、聘请新物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新物业未入驻小区前,老物业应继续履行职责。办事处目前正在对此事进行协调,争取早日解决。 

  律师观点:业主可走法律程序 

  哈市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喜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老管家”不走,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办理各项交接事宜。 

  王洪喜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以业主的相关议事程序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理由作为拒不撤离的理由。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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