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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配建廉租房满足正常居住 避免冷山和转角
来源:新晚报    发布时间:2009/7/20 16:35:14
记者从市房产住宅局了解到,《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补充规定》日前施行。《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配建廉租住房的标准,按国家规定廉租房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平面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户型以两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厅为主。 

  新建住宅项目按2%配建廉租房 

  《补充规定》明确,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在该项目原地内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中心区新建的高档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异地配置同等面积廉租住房的模式解决该项目需配建的廉租住房。异地配置廉租住房原则上要集中配置,方便管理;异地配置廉租住房原则上在该项目所在行政区的建成区内采取购买新建住宅、空置房、二手房的方式或按照该项目平均销售房价的90%为基价,向政府缴纳廉租住房配建资金,由政府统一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的方式解决;配建廉租住房(含异地配置的廉租房)应与整个项目同期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到市房产住宅部门办理廉租住房预交付手续。异地配置廉租住房可优先交付,并提前办理预交付手续;超过交付期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哈尔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交纳廉租住房租赁资金。不交付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廉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补充规定》明确,廉租住房按国家规定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平面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户型以两室、一室半或一室一厅为主;除采取原地配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廉租住房一般不得单独设置在顶层或阁楼层;单朝向廉租住房应保证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以上,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廉租房须满足正常居住 

  《补充规定》明确,通过购买新建住宅提供异地配置廉租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该项目所在行政区内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购买新建住宅作为异地配置廉租住房。各区要在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集中建设廉租住房,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内的异地配置廉租住房项目的房源购置问题;通过购买空置房、二手房提供异地配置的廉租住房,要求是2000年以后竣工的砖混结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住宅楼房,具备上下水、独立卫生间、独立厨房、供暖、燃气等基本使用功能,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避免冷山、转角;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廉租住房采取原地配建或异地配置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认定,在控详图或规划图中及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采取原地配建或异地配置一经认定,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到市房产住宅部门签订廉租住房交付承诺书。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可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扣除,并在土地批准手续中予以明确。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的坐落位置、套数、建筑面积、户型等具体情况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中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吕传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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