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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法治环境 金融税收环境亟需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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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2009/10/15 14: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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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建设“两个中心”意见。4月29日,全文向社会公布。在国际金融危机仍然形势不明的背景下,国家这一实质性支持,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长征路上的新坐标,意义深远。《意见》将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置于重要地位,第十部分专门就“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提出了任务和措施,涵盖完善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金融纠纷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安全5个方面。
2009年伦敦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通过调查显示,人、商业环境、市场准入、基础设施、综合竞争力5个指标中,商业环境被调查者认为是最重要的因素。受访者认为,商业环境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制度、信用环境、监管环境。《意见》和伦敦城报告不谋而合,都将税收制度置于重要位置。
税收环境对一个企业的成本结构至关重要,因此税收激励和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选址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从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经验来看,税收政策对吸引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人才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从我国来看,上海作为一个后发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城市,在人才集聚、监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短时间很难赶上,因此,更加需要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来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我国金融税收制度的问题,首先是金融税收制度从整体上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缺乏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战略没有具体政策的配套。上海的金融税赋在全球总体处于较高水平,和香港、新加坡这两个目前的主要竞争对手、也是亚洲后发建设金融中心城市相比较,更明显偏高:
第一,金融营业税较高。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率为5%,如果再加上各种附加综合税率,达到5.5%(外资金融企业免征这些附加税费,综合税率为5%),香港、新加坡对银行等金融企业则不征收间接税(营业税)。而且内地目前征收的营业税是针对企业销售额5%来征收,国外征税则依据净利润;第二,个人所得税偏高。内地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税率达到45%,而香港个人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15%,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0%。税收优惠政策如不尽快推出,将直接制约上海引入高端金融人才的步伐;第三,企业所得税偏高。内地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但是香港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5%,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差距较大。
实际上,上海的税赋水平不仅高于这些国际金融中心城市,与内地其他致力建设金融中心的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也没有优势可言。在国务院意见出台后,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一问题。
税收制度和金融制度均是《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这些规定,地方人大和政府均无权就税收制度作出规定。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级财税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因此,要争取中央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地方政府基于税收优惠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引导和促进作用,必然从地方利益出发,变相地以其他方式给予税收减免。
在全国各大城市建设金融中心的过程中,深圳、北京、天津等地都出台了大量奖励政策,包括对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奖励。上海也不例外,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也规定了对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这种奖励政策实际上是对地方不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无奈之举。各地在税收政策上的变相优惠已经显现出严重后果,例如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上,税赋问题是最大的杠杆,北京、天津、上海等为此先后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随意性很大,金融中心之争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政策的恶性竞争,不但牺牲了国家财政收入,也造成一些金融产业的畸形发展和非正常布局。
此次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税收制度”,表明中央在金融税收制度上的立场有所松动,为上海争取针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提供了基本原则和重大契机。要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首先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就金融税收整体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特别是降低税赋水平,形成统一的规范,并严格禁止各地变相优惠,避免法律尊严的丧失。同时,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根据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在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税收制度相比较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性文件,给予明确的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政策。这样的路径,才是国家战略的真正体现。在与国内城市争夺国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上海只需要站在同一起跑线即可获胜。而在后发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与纽约、伦敦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给予上海特殊的税收政策。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务院《意见》的实施主体在金融税收方面,基于金融税收事权的特殊性,该《意见》并不能直接作为税收减免的依据,还需要相关税收制度的具体修改。这个修改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特别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具有实实在在的决定权。上海地方作为利益攸关者,首先应当扮演积极的推动者角色,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要求,就金融税制整体的调整以及针对上海的特别政策加强研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积极争取相关国家部门的支持;其次,上海应当为金融税制调整多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和研究,如比较纽约、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这些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水平,然后加以借鉴和调整,这是上海当仁不让的责任。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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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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