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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商厦租赁纠纷引发连环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2/12/13 13:04:5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家公司因为经济纠纷,经过近十年马拉松式的法律交锋,历经多次诉讼之后,问题至今依然未能全部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两家公司因一栋商业建筑有关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纠纷的背后,还牵涉到数百户租赁这栋商厦摊位业主的经济利益,其中有的业主还是下岗职工。

    商厦租赁引发诉讼

    记者了解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康赛尔公司起诉金龙公司的案件下发了终审民事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康赛尔公司于2002年2月26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4月10日,与金龙公司签订《商厦租赁合同》,约定:金龙公司将金龙商厦及内部所有设备、设施包括柜台出租给康赛尔公司经营使用;租期3年,自2002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第一年度租金300万元,第二年度租金500万元,第三年度租金60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龙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向康赛尔公司交付金龙商厦。

    而在康赛尔公司起诉金龙公司之前,金龙公司就已经对康赛尔公司发起过诉讼。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述,一审法院还查明:2002年7月2日,金龙公司以康赛尔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注册、无照招商和未交租金等为由,书面通知康赛尔公司,决定收回商厦……7月6日,金龙公司以康赛尔公司成立时,虚报注册资本24.4万元,不具备履行租赁合同能力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康赛尔公司立即从金龙商厦迁出并赔偿损失150万元。8月16日,哈尔滨市中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撤销金龙公司与康赛尔公司签订的《商厦租赁合同》,对金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康赛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1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康赛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述,2005年2月23日,金龙公司诉康赛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黑龙江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赔偿过千万元

    在金龙公司起诉康赛尔公司的法律纠纷告一段落之后,2007年,康赛尔公司又发起了上文提到的针对金龙公司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述,康赛尔公司起诉称,2002年4月10日,康赛尔公司与金龙公司签订《商厦租赁合同》,康赛尔公司租赁金龙商厦(原玛克威商厦),租期3年。由康赛尔公司负责装修被火灾部分烧毁的金龙商厦,安置业主2400户。合同签订后,康赛尔公司与业户签订了商厦摊位出租合同,并将已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对商厦装修、设施改造以及购置办公用品,康赛尔公司为改造和经营金龙商厦共投资850万元。改造后的金龙商厦达到重新开业条件,但金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以康赛尔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无履行租赁合同能力为由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一、二审判决撤销了租赁合同。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此期间,金龙公司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租赁双方未办理商厦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将金龙商厦租赁给另一公司经营,使康赛尔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按康赛尔公司正常租赁经营3年计算,至少可收取业户摊位费6000万元,扣除支付3年租金1400万元以及水电、税费等各项费用,康赛尔公司可获得实际利益4430万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龙公司与康赛尔公司签订的《商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指出,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金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康赛尔公司经济损失12109700元及利息(自200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康赛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下发之后,金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龙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业主“摊位费”谁来落实

    两家公司漫长的诉讼历程,使得许多已经交了“摊位费”(即租金)的业主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其间,一些业主与两家公司之间也产生了法律诉讼。

    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中一家业主诉两家公司的判决书中认定:“因金龙公司与康赛尔公司的诉讼,致使原告未能按租赁合同约定入住经营,金龙公司二次承诺对业户进行安置或返还业户租金,所以金龙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另一业主王某某的二审判决书(该业户一审胜诉之后金龙公司提起上诉)中认定:“由于金龙公司与康赛尔公司对商厦租赁权产生纠纷,并于2002年11月22日强行将商厦的使用权收回,是造成二被上诉人(另一被上诉人为康赛尔公司——记者注)之间摊床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侵犯了被上诉人王某某所享有的摊床租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金龙公司败诉之后,选择了以物抵债,并由康赛尔公司具体负责赔偿业主。

    2012年6月8日,哈尔滨市中院对此案下达执行裁定书指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新发小区D07栋-1-8层建筑面积2827.47平方米房产及动力电设备,因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价格2393万余元接收拍卖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金等共计2237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返还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差额156万余元,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

    据了解,在上述执行裁定下发之后,有关部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了查封。截至目前,康赛尔公司依然未能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进而将房产变现,偿还数百名业主的“摊位费”。
责任编辑:孙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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