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今年8月17日20时许,在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车辆段内,饮酒后的被害人张某与同样饮酒归来的王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二人一直厮打至一楼大厅门厅处。由于该单位宿舍管理制度松懈,二人身上均携带了刀具(且被告人衣柜箱中另有一把刀具),厮打过程中处于劣势的王某从裤兜掏出携带的凶器,将张某胸部和颈部划伤。经医疗鉴定,张某颈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胸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互相殴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调查发现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车辆段在制度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部分领导干部对职工管理松懈,在对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存在严重不足,在配合法院工作中相互塞责,在调解调查过程中并没有得到该单位领导配合。双方当事人系同事关系,在酒后失控酿成祸端,可以进行调解。经过法院做出大量工作,最终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和解的重要意义,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通过对此案的审理,法院将向哈尔滨车辆段的上级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单位领导加强法制观念,严格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在工作中加大对职工普法教育工作,杜绝此类恶性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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