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默默无闻的耕耘者,永远劳动者的象征。每天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原始生活。终年与土地打交道,春种秋收周而复始。农民的勤劳是无奈的,因为他们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土地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农业的源头和农村发展的根基,几千年来,世世代代的农民依靠土地而生存和繁衍,土地成为农民赖以生存的信心和保障。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土地价值大增,争强土地大战由此而展开。开始了城市发展对于农村土地的新一轮的“资源掠夺”和“圈地运动”。这种“圈地运动”是以牺牲广大农民利益为代价。地方政府从批地征地中“渔利”。由于征地有非常巨大的利益可图,有关部门产生了极不正常的征地积极性。农用地转用征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征收农民土地时补偿标准过低,后续保障不足;一些地方在城市开发过程中,把城镇居民小区搬到农村,逼农民上楼;个别村干部违背民主程序和村民意愿,私自处置集体财产及其增值收益。

然而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兴村,村委会发布了关于土地确权的通知。通知中写着,万兴村1984年分得土地的村民,十日内把关于土地确权的相关材料送到村委会。但此通知与国家关于土地确权的相关文件和省、市、县、以及郊区各级政府下发的相关土地确权的意见通知、截然相反,当村民到村委会交土地确权的相关材料时。村书记许**拒绝接收村民的材料。他告诉村民说,你们不是本村、村民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经营权。不具备此次确权的资格,村长李**也说;你们村没有经过二轮土地承包。就按1984年分地台账确权。就这样,村民与村里沟通数次无果后,几十户村民就走上逐级上访的漫漫长路。乡信访办,郊区信访办,郊区农委组成联合小组展开多次调查,每次的调查都是不了了之(因为1984年的分地原始台账丢失)。无法接受信访办和乡信访办对村民土地确权申请的答复意见。

理由如下: (1)村民自1984年包产到户以来就有先承包土地后落户的先例。例如村民,马** 张** 李** 邵*远等均是在原籍有户口有土地的情况下在万兴村分得承包地后,同我们一样在1994年缴纳了500元——1000元的公益基金后落户本村集体的。既然如上几位村民能被承认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其他村民也就应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了。并且其他村民在村承包土地之后,每年都履行作为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履行的义务。如缴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费,教育基金等。已经与村集体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形成了二十年之久固定的生产生活方式。 (2)自1993年至1997年万兴村依据国家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给全村农户签发了土地承包合同。每份承包合同上都赫然写着:对分配的土地没有特殊情况不变动。今后生不添死不减。自本合同签发之日起,以前的合同均已作废。也就是说自从村集体给村民签发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村民承包的土地就和原承包方解除了原承包关系。也就印证了村民与原承包方的有偿转让承包权成立。是通过村集体认可的。二十年来也得到了村民的认同。

(3)1998年.1999年村又依据1988年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给村民签发了农村合作经济土地经济合同书。此合同由长青乡,万兴村委会签发,佳木斯市经管总站印制,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监制。由此充分说明了村民对现有承包的土地合同合理合法,也印证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同时也印证了村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事实。 (4)正是依据1998年1999年的这两份农村合作经济土地经济合同书。长青乡政府与万兴村委会才给村民签发三十年不变的二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就是说村民的承包权合理合法的从一轮顺延到了二轮承包权,符合中发办《1997》年16号的二轮土地承包的文件精神。

此次,中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都相继下发了关于土地确权的意见,通知及确权方案,都明确的写明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落实到实处;以现有的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的地块不变。严禁打乱重分。严禁违法调整土地。 十九大开幕式中提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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