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消息,5A级景区龙潭大峡谷,正面临经营上的大麻烦。
去年7月,洛阳龙潭大峡谷景区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该景区所属的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被当地法院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
洛阳荆紫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荆紫仙山景区)与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龙潭大峡谷景区)关联度高,于2017年11月合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下一步拟转入重整程序。
近日,上述两公司(景区)发布招商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人们在惋惜的同时不禁产生疑问,如此知名的景区为何走向破产境地?背后发生了什么?破产后景区是否正常开放?未来将何去何从?河南商报记者近日走访多方进行调查。
现状 龙潭大峡谷门票一项年收入约7650万元
龙潭大峡谷景区位于洛阳市新安县北部山区,峡谷全长5.5千米,平均宽度10余米,最窄处不足1米,有“水往高处流、石上檀、石上天书”等著名景点,有“中国嶂谷第一峡”“峡谷绝品”等称号,同时也是新安县唯一的5A级景区。
据工商信息显示,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龙潭大峡谷景区)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董事长陈建林(已故)持有66.41%股份,洛阳荆紫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25%股份,张勇、陈天喜等11人持有剩余8.59%股份。
龙潭大峡谷景区年均接待游客90余万人次,仅门票一项,景区年收入约为7650万元。
历程 副县长辞官靠民间借贷,打造出5A级景区
说起龙潭大峡谷景区,不得不提到一个关键人物——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建林。
1998年至2005年,陈建林担任新安县副县长,有三年时间分管旅游。2005年8月,已到退居二线年龄的陈建林,被组织安排去县人大或政协工作,但他觉得“到那里发挥不了我的作用,但是搞旅游开发我相信自己还是能做好的”,便决定辞去公职搞旅游开发。
此后,陈建林接手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半生与龙潭大峡谷景区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龙潭大峡谷景区1998年成立之初,由公有制公司开发,初期新安只有一条路到景区,景区在门口建了两间小房子卖票,栈道也修得很不像样。
景区曾多次招商,但因为没有形成旅游市场,投资商不愿打基础,均以失败告终。后来,景区决定改制,一改就是5年时间。
陈建林曾称,在改制的5年间,因为产权不明晰,不能贷款,景区完全是靠民间借贷支撑。
陈建林接手后,便在民间筹措资金2000万元投入了景区开发建设。2006年,他又筹措到民间资金1000余万元。
他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只要产品做成了,市场形成了,品牌形成了,肯定会让老百姓受益。”
隐患 快速发展的5A级景区 3年半背上72个案子
此后的龙潭大峡谷景区似乎走上了发展快车道。2005年景区被评为“国家地质公园”;2006年9月8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评审为“世界地质公园”;2007年,被评为国家4A级景区;2008年初,景区又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4000万元的贷款支持。
2013年1月16日,陈建林站上了事业的巅峰,龙潭大峡谷景区被批准为国家5A级景区,风头一时无两。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3年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5397万元,2014年资产总额为57602.3万元,一年时间,资产总额增长了一倍多。
而在此后景区的宣传语中,“值得全世界每个人一看的峡谷”“世界上最美的峡谷”“中国最美的四十个景点之一”等宣传语出现在大小场合。
然而,在其傲人的旅游资源和繁荣的经营景象背后,却背负着巨额债务和大量官司。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6月起至2017年年底,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涉案数量达72件,其中民事案件49件(承担被告身份39件)、执行案件21件、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1件。
5月24日,河南商报记者来到位于新安县的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对景区破产一事进行采访。
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了河南商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困境 一年支付利息5000多万,基本把门票收入全拿走了
即便是在获评5A级景区前后,危机也始终潜伏在龙潭大峡谷周围。
2012年,陈建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融资难”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在陈建林接手龙潭大峡谷的10年间,每年都背负着大量的高利贷,“最多时一年支付利息5000多万元,基本把门票收入全部拿走了。”
但陈建林没有停止发展扩张的步伐。2013年10月,他投资开发同样属于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范围的荆紫仙山景区。
巨额负债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显露。2014年,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开始涉及纠纷,并且涉案数量逐年变多。郑州市民王先生回忆说,自己2015年去该景区游玩,看到景区大门口停着2辆要债的车,不停广播讨债。
资料显示,公司曾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13次,曾因合同纠纷被起诉19次,曾因企业借贷纠纷被起诉5次。公司共有20项失信信息,19项全部未履行,1项部分未履行。合计金额约1640万元。公司股东陈建林股权被法院冻结7笔。
陈建林的去世,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知情人士向河南商报记者透露,“2017年陈建林去世,直接导致了景区情况的恶化。人在的时候,欠的债也有个主,人一去世,债主都慌了。”
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龙潭大峡谷景区,工作人员证实了陈建林去世的消息。
2017年7月,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被当地法院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据公告显示,洛阳荆紫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即荆紫仙山景区)与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关联度高,于2017年11月合并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下一步拟转入重整程序。目前,两公司(景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
声音 因资本运作导致失败,对河南旅游界是种警示
龙潭大峡谷景区的破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河南商报记者采访了省旅游规划评审专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旅游与会展学院教授张立生。
张立生说,“这个景区的经营是没有问题的。首先从资源来说,景区的峡谷资源在河南省是独一无二的。景观性质没问题,品牌也没问题,游客量也没问题,运营也没问题,就是资本导致的失败。旅游产业是长线投资,景区融资成本太高,回不了那么多钱,才导致的这个结果。这是河南景区中因为资本导致破产的一个经典案例。”
“资本既是旅游业的天使,又是旅游业的魔鬼。景区发展利用好资本就没问题,但是这个景区的旅游管理者对资本的运作不太了解,融资成本过高,又没有在短时间内把钱收回来,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最后破产。”张立生说。
事情发生以后,也引起了河南省旅游界的讨论。“这件事情对河南省旅游界的融资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同时,5A级景区因为资本导致的失败,在国内,应该是第一家。”张立生说。
【对话】
关于债务 目前有267家债权人 申报债务8亿多元
记者: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为何破产?
相关工作人员:因为景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龙潭大峡谷景区开发成功后,为了开发荆紫仙山景区,当时资金不足,开始民间借贷,把荆紫仙山开发出来之后,想着两个景区可以(互相促进)让景区更好地发展,但是借贷利息太高了。景区收入没有利息高,所以后期因为利息问题,导致很多人到景区(要账),影响正常营业,也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加之景区的董事长2017年突然去世,因为这边(景区)的经营不规范,就进入破产程序。
记者:公司具体债务金额是多少?涉及债权人多少位?哪一类欠款最多?
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内部记账显示欠了3.5亿。
目前(管理人办公室)共接到267家债权人申报,申报金额总数为8亿多元。不过因为申报过程是动态的,因此这个数据也是变化的。因为有些债权人可能还不知道企业破产的消息,可能还会有人陆续来申报。昨天西安刚来了俩人来申报。
2017年11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种类分为三类:工程款、民间借贷、其他类。其中民间借贷类比较多。很多债权人是景区所在地的村民。
关于经营 景区委托旅游公司经营 已有十多家报名投资接盘
记者:近日,新安当地有关部门在媒体刊登了招商公告,面向社会招募投资人接盘。目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相关工作人员:债权审核结果正在审核中,还没出来。已经审核了247家,因为这个工作还未向法院报告,所以具体金额不便透露。
招商工作也正在进行,每天都有人咨询,已经有十几家填写了报名表。
记者:景区破产后,是否正常对游客开放?谁来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
相关工作人员:景区破产后正常开放。鉴于景区是新安县唯一的5A级景区,也是新安县旅游的龙头企业,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经营,会对景区品牌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院已许可在破产期间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由管理人管理企业的财务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在法院许可后委托新安县锦绣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万山湖公司进行经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4月16日
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问:出台《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3. 问:《通知》明确的信贷规则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4.问:《通知》严禁了哪些非法活动?
答:《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问:《通知》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
答: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违法放贷人八宗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警方的努力下,当初涉嫌侮辱、侵犯苏银霞、于欢母子的犯罪人员被陆续抓捕归案。这伙犯罪团伙已被绳之以法。吴学占团伙被指控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虽然法庭上的吴学占对罪行百般抵赖,但是监狱在等着他们。
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
案例繁多,不一一举例。
三、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
四、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六、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
八、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
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
此外,有些高利贷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放贷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可能比你想象的重:
曾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曾担任柳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对受贿款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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