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政法委高利贷下滋生的王者荣耀
高利贷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以发放高利贷形式的“钱庄”。
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怔,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就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值得警惕的是,紧随而来的支付危机以及屡屡发生的企业主逃逸事件,也让民间借贷人士人人自危,仿佛是躲避一颗尚未引爆的“定时炸弹”。
社会影响
一个体系,是指那些脱离银行资产,负债为代表的借贷平台,比如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也包括“灰色”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正在我国东北庆安县如雨后春笋般的野蛮生长,

一则;庆安县众多的政府【公务员】的介入,
二来;有组织有预谋团伙介入的部分,
就在我们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却有一些自认“山高皇帝远”的地域、那就是:号称中国绿色食品之乡的黑龙江省庆安县。
随着全国上下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推进,庆安县横行一代的“谷霸天”灭亡后,刚刚宁静和谐的庆安县,突然又浮出“二王”。事件猖狂至极,竟然对现有规则和监管条例发出了强力挑战。以至于到一些企业打、砸直接干扰正常营业。
例如事件
1;庆安县威宇会馆在2017年6月中旬,被庆安县放高利贷头目,王某某寻衅滋事纠集3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连续多日、打砸店面,殴打工作人员,甚至动用大型工程车辆,卸至残土、堵住会馆门前。导致会馆多日无法营业,其行为猖狂至极、令人发指。放高利贷头目至今逍遥法外。
例如事件
2;王宝利【庆安县政法委公职人员】,借助公职之便博得他人的信任,虚构事实,以欺骗、诱导等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个体经营业户孙成因急需用钱扩大生产经营,通过他人与王宝利相识,经他本人自我介绍得知,王宝利为庆安县政法委公职人员。王宝利告诉孙成把5套商服(约60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 00),以买卖形式过户给王宝利,这样才能拿钱,要不然你没有抵押的东西,我不可能给你拿这笔钱,再说我在政法委上班,我还能坑你吗!你考虑一下。如果可以,我来找关系办理、你放心手续是假的,房产自然还是你的。

当时,孙成因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便同意了。王宝利利用个人关系在2018年9月27日在庆安县法院做了所谓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调解书”,整个法律手续仅用了6天时间(包括双休日)。王宝利宴请了庆安县法院四名工作人员吃的答谢饭,后通知孙成埋单。
一切相关手续都是按照王宝利的要求办完后,他告诉孙成,第二天早上上班后到他单位取钱。时至今日,多次催要此笔款项。王宝利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给钱。还以“这笔钱政府领导是合伙人,得领导同意”为理由屡次推脱。

小编试问:难道庆安县政府领导们也参与高利贷了吗?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孙成扩大生产经营的项目已经没有了,前期预交的项目违约金八十五万也泡汤了!
本栏目组的工作人员走访了庆安县政法委、王宝利的办公室,见到了政法委副主任,据他讲,王宝利确实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小编不劲要反问一下,庆安县政法委公职人员王宝利,他从哪来的资金,王宝利自称;这笔钱需要得到政府领导的同意,难道是这笔钱是庆安县政府的资金吗,又说领导是合伙人。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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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后续;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对此,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法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严打放贷人,违法放贷人八大罪名!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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