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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景勇 发布时间:2008/12/26 14: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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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轻微违法口头警告后放行
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规范》增加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
交警不许呵斥讽刺当事人
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5日在公安部网站上公布,(简称《工作规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执勤执法用语。一是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二是增加了对当事人提醒。如:请当事人签字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遇有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等情形时,要提醒当事人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指出绕行路线或者提醒其耐心等候。
电子眼设置点要公开
《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眼)的使用。
《程序规定》明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九种交通违法行为可消除
《程序规定》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附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交警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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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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