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要 闻 | 讴客 | 领导访谈 | 新闻调查 | 企业动态 | 招商合作 | 荣誉殿堂 | 企业内刊 | 专题报道 | 娱乐生活 | 中企论坛 | 中企博客
 
热门TAG:
新闻热线:
0451—82750098
邮箱:
xinjiudan@163.com
首页 > 林业森工 > 正文
新《森林防火条例》施行 违反法规将加重处罚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1/5 9:45:03
1月4日,国家林业局网站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这是《森林防火条例》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根据新《条例》规定,个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将被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 

  无防火装置车进森林最高罚两千 

  新《条例》在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火灾划分级别和标准、应急管理机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一步做了规范和完善。根据新《条例》,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给予警告外,还要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而以前的《条例》对于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处罚仅为警告或10元—500元的罚款。 

  同时,在森林防火期内,如果有人驾驶没有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进入森林防火区,在以前只是对其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或警告,新《条例》实施后,驾驶者将面临200元—2000元的罚款。 

  制定防火预案提升到法规高度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介绍,新《条例》进一步捋清了火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规定了预案的内容,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以及气象、交通运输、通信、民政、公安、商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等,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分类标准更改 

  原《条例》仅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则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抛开受害森林面积不谈,只要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就要定性为相应级别的森林火灾。此外,新《条例》将不再说“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防火戒严区”,而改称“高森林火险期”和“高森林火险区”。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编制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目前已报国务院待批。在全国森林防火规划通过后,各地应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或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 
责任编辑:秦延超
分享到: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关闭窗口
 Google提供的广告
 ·相关报道
·新《森林防火条例》施行 违反法规将加
 ·评 论
访客:
内容:
频道精选
[聚焦龙江] 喊江节中寻足迹,人与自然共和谐
[视频播报] [资讯]美丽伊春 和谐友好【友好政府
[视频播报] [资讯]建三江八五九 农场一奇葩 萨
[视频播报] 第十二届 中国哈尔滨【华艺杯国际体育
[省内要闻] 伊春市全域旅游建设研讨会启幕
[图片新闻] 伊春首届自然水域夏日狂欢泼水节启幕
[社会新闻] 伊春市文广新局助推“旅游+文化”文化
[聚焦龙江] 哈尔滨地铁二号线世茂大道—冰雪大世界
[聚焦龙江] 松北高新技术片区阿尔巴特街区将成为全
[视频播报] 新思路 开拓创新的枸杞新闻
[聚焦龙江] 未来梦锡林浩特市分公司盛装开业
[聚焦龙江] 大山里的女子养生会馆
[聚焦龙江] 马路杀手(机动车)的背后
[聚焦龙江] 驾驶员注意!我市11处路段划了“黄道
图片新闻 更多
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
 
雪乡又曝丑闻 监管
最美的雪雕在太阳岛
 
代币虚拟币传销平台
24小时新闻排行
1
旺地健康引领轻创业新风尚
2
2025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暨项目发
3
聚焦海峡两岸姓氏盛会,共叙血脉亲情
4
京津冀退役军人培训盛会即将启幕,共赴
5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巩店镇基层“科技达
6
拥军爱警网与海南省退役军人服务协会共
7
清华认证加持,铭宇轩书法工作室王梓铭
8
利辛伏牛节:中式集体婚礼添彩牛业产业
9
许勤梁惠玲会见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裴金
10
退役士兵母亲病危,爱国拥军联合会紧急
关于我们 | 媒体联盟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CENN周刊 |  法律声明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京ICP证07504426号 国务院新闻办网备字2006005号 哈公安网监备案证号:2301001222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频道内容: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频道运营: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站 驻哈地址:黑龙江省政府综合楼  
 法律顾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律师:刘洪朴
客服热线:0451—82625028(办)   投稿邮箱:xinwenwang200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