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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五大亮点 保健食品监管纳入草案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布时间:2009/2/26 14:27:39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今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去年10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的第四次审议。 

  食品安全法草案于2007年12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审议。此后,2008年9月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近期又曝出蒙牛特仑苏牛奶中添加OMP,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今天提请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广告管理和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5方面做了修改。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草案确定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4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保健食品监管首次纳入草案 

  四审草案对保健食品监管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对保健品做了针对性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为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草案四审稿增加两处规定: 

  其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其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须负连带责任 

  为了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草案四次审议稿增加以下两处规定:其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其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草案四审稿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草案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刘晓林)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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