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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3/18 15:5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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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锻炼身体,市民付某到我市一家健身中心健身,在进行体能测试时,他不慎将腰扭伤,造成腰椎骨折,致残程度为9级,付某便将健身中心的负责人叶某告上了法庭……该案经过两审,近日,付某终于获得了14284.8元的残疾赔偿金。
为健康健身却遭遇骨折
2006年11月,付某与我市某健身中心签订了3个月的会籍合约。12月3日下午,付某如期来到该健身中心做体能测试,在测试过程中,他感到腰部疼痛摔倒在地,随后,工作人员拨打120救护电话,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在测试之前,我们中心的教练向他讲明了一些注意事项,并询问他腰部是否有过不适感觉,但他都回答没有。”叶某说。2007年12月29日,我市某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付某腰3椎体骨折,致残程度为9级。于是,付某将叶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叶某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7万余元。叶某则认为,健身中心在付某进行体能测试的时候尽到了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付某作为叶某开设的某健身中心的会员,由当值教练指导健身时受伤,应当认定付某是作为消费者在健身中心接受服务时受伤,叶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在健身前腰椎就有病情存在。因此,叶某对付某所受损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在健身时尽到谨慎运动、避免身体受伤的注意义务,付某自己在做力量训练时受伤,对其所受损伤他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叶某应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付某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叶某赔偿付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8346元。
隐瞒旧伤实情法院改判
一审宣判后,叶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庭审中,她认为,付某在做体能测试之前,工作人员询问过他的腰背部是否受过伤,但都得到了否定的答复,工作人员已尽了提示和正确指导的义务。付某的腰部在做测试之前就存在问题,而他却对教练隐瞒了这一情况。健身中心已完全尽到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付某的腰部受伤是由于他本身存在疾病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伤害,应当由他自行承担。同时,叶某请了当时在场的人员出庭作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是叶某对付某腰部受伤应否承担责任,如应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责任。根据二审期间证人当庭证明并经质证,可以认定付某在进行入会体能测试时,健身中心有专职教练在旁边一对一进行指导,并且已告知注意事项,询问付某此前腰部是否有不适,付某回答没有后才进行了测试。在测试过程中,付某作为成年人,应量力而为,他不慎受伤倒地后又承认此前腰部不太好,纵观整个事发过程,付某对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叶某开设健身中心对会员进行入会测试,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妥善保护义务,对付某的不慎受伤,叶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承担均等责任不妥。据此,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叶某赔偿付某残疾赔偿金142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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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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