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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月星家居商场“本店特别约定”牛得没道理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09/3/19 14:34:08

一消费者日前在哈尔滨月星家居商场看中了“曲美”一款正在打特价的沙发,觉得款式和价格都还合适,就决定买下来。但该商品需要订货,交货则要在一个月后。签订购货合同时,该消费者发现在商品订货单上有一个红色的戳记,上写“样品、特惠品,不退不换”。消费者问:“如果在沙发还未到货时,我想不要了,行不行?”售货员回答:那不行,这是特价商品,不能退。要想买,就现在想好了。这位消费者说,虽然我并没有打算退货的想法,可是,这么个经营方式还是让人觉得商家有冷脸卖货的意思,买卖做的令人不舒服,无法接受。

这位消费者提供给记者一张格式化合同的订货单,其背面的“购物须知”标注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条款,但是在“曲美”的订货单背面,同样用红色戳记,写上了“本店特别约定”。消费者说,这似乎表明,这个商家的“特别约定”可以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之上。一个有信誉、有品牌的家具经销商,不应该这么耍大牌吧。

  图为消费者提供的订货合同。记者杜怀宇摄

18日下午,记者同哈尔滨月星家居曲美代理商取得了联系,就消费者的疑问进行沟通。一位姓杨的导购员接待了记者。她的答复是:该款沙发属于促销特价,限时限量。因为颜色和尺寸都属于量身定做,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换货,代理商会很难处理。但这位导购员再三声明:样品和特惠品的售后服务同正品一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免费维修。记者询问,样品和特惠品不予退换,那么正品是否可以退换呢?该导购员答复说,正品同样不得退换,签单24小时内可以退换货,否则不可以,如果24小时之后消费者要求退换货,消费者要交纳20~30%的违约金。该导购员并补充说,“这是月星家居商场的规定,家具业一般都有此行规。”

对于商家的这一解释,消费者质疑:“这种行规是否属于行业的潜规则呢?”就此,记者采访了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部长张来斌。他明确表示,商家的这种单方面规定是无效的,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合同法》。“按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其票据上的‘样品、特惠品不退不换’声明无效。”张来斌谈到,商家只有在事先声明商品质量有问题、有瑕疵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相关商品质量担保责任,否则,没有法律规定商家可以免责。他提醒消费者,可以保存好信誉卡以及相应的票据,一旦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这些票据就是维权的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诉讼。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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