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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供热办修订《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3/20 8:33:34
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为建立城市供热长效管理机制,把居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市供热办拟对1995年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目前,修订的《办法》已列入2009年正式立法项目,《办法(草案)》已开始征求意见,争取上半年发布实施。 

  擅自停热企业将被“清退”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供热单位从事供热设施建设和经营,应当取得特许经营权。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企业信誉,历年室温合格率达到99%以上,用户投诉率在1%以下,历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特许经营者出现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或擅自对所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或在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将其清退,并实施临时接管。 

  停热审批需提前30天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用户要求停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天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协议,并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热能损耗费。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交付使用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循环条件的、要求停热用户超过30%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等情况不能停止供热。 

  供热跑水由具体责任方赔偿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居民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更新、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对用户室内设施进行巡查,制定相应计划并组织实施。供热期间,用户对室内供热设施承担监护义务。因用户对夏季巡查检修不配合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检修或供热期间保修不及时的原因,造成供热设施跑冒滴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负责赔偿;因供热单位夏季巡查检修不到位或抢修不及时的,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保修期内由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由于用户私改供热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负责赔偿。 

  分期交费应在开栓前交50% 

  修订的《办法(草案)》规定,用户的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 

  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之间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新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新《办法(草案)》规定,新建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并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相应装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在既有建筑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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