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9日对“万里大造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终审裁定维持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
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贵等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均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理由均不成立。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相贵、刘艳英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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