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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家乐福内被打 打人顾客逃跑 责任谁负说法不一
来源:新晚报    发布时间:2009/4/16 9:45:43
近日,哈尔滨市消费者王女士和女儿到超市购物,因排队与一名男顾客发生口角,男顾客对母女俩大打出手后逃跑。对此,消协认为,该超市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应承担责任,赔偿相关损失。而超市方面认为,这样的突发事件,自己无责。 

  日前,公安部门依然没有找到打人男顾客,王女士认为,超市没有及时阻止男顾客打人、并帮助女儿追赶拦截打人者,对自己受伤负有责任,应赔偿部分医药费、误工费。 

  王女士自述: 

  3月25日12时40分,我和女儿在哈市“家乐福动力店”买肉,记得当时只有三四个人排队。我想去队伍前面看一眼肉。 

  排队的一名男顾客就说我插队,对我破口大骂,我理论了两句,他突然对我动手,对我的面部、头部多处捶打,我一时间疼昏过去。这时我女儿上前和他争论,男顾客又把我女儿打倒在地。我女儿大喊,男顾客立刻向出口跑去。女儿在后面边追边喊抓人,跑了数百米,男子跑出超市。追赶期间,始终没有工作人员、保安等帮助拦人。女儿只好拨打“110”、“120”求救,医护人员到现场救了我。 

  家乐福:突发治安事件 超市无责任 

  家乐福法律顾问汪浩律师认为,超市有保证内部各项设施安全的主要责任,对于每天进入超市的顾客,很难判断会发生什么样的突发情况。如果是超市在促销情况下,没有维护好秩序,导致顾客之间发生口角,超市应该分担责任。但此事件中,两名顾客在普通的消费过程中发生口角,是一起治安案件,不属于超市必要的管理关系,超市没有责任。 

  消费者:正方:有责任 反方:不负责任 

  消费者刘女士: 

  这件事发生在超市里,消费者到超市购物,就是图超市的秩序好、环境好,因此超市应该负责的不只是商品质量和服务态度这么简单,也应该保护消费者购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消费者程先生: 

  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打人者,发生这样的事情和个人素质有直接关系,不是超市单方就能杜绝的,超市可以不负责。 

  律师陈志芳 

  此事件中从发生到结束,虽然短暂,但也至少经过了几分钟,在这个时间内,超市保安人员有能力赶到现场并提供帮助。如果超市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对王女士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则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省消协:场所内受侵害 超市有责任 

  省消协调解人员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保障安全的要求。省消协认为,事件中,顾客发生口角后,超市保安人员不能及时劝阻和追赶打人者,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应为此负有责任。 

  派出所郭警官 

  超市因其经营环境复杂,人员流动很大等特点,经常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或者治安案件,突发事件的情节也无法预料,超市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要求超市对发生在经营场地内的治安案件都负责任,确实不太现实,这类事件主要由公安部门处理。但若超市加强服务和管理,会避免一些事件恶性化发展。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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