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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达房产中介胡编朝向面积缩水 合同签完房“走样”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李鹏远 宋扬 李伟俏  发布时间:2009/4/24 9:06:31
17日,哈尔滨市市民梅林看到哈尔滨世纪振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刊登的宣传信息称,革新街一处南北朝向、使用面积52平方米的房产欲出售。买房心切的梅林到现场匆匆看了一眼房子便与“振达”签订了购房协议,结果签完协议发现,该房子是东西朝向,房屋产权证上写的使用面积只有41平方米,与宣传信息有多处误差。对此,“振达”业务经理称,哈尔滨没有正南正北的房子,房屋面积“缩水”是为了省物业费和包烧费改的,如果梅林想退房就得按合同赔偿。 

   宣传:房子南北朝向使用面积52平方米  

  据梅林介绍,他今年刚从外地来哈工作。17日,急于购房的他看到“振达”登出的一则出售二手房的信息,上面注明:“革新街中山路,52平方米,二室明厅,5/8楼,南北,90私、豪装、家具家电。”还留有经纪人刘广的电话号码。看到这则房产信息后,梅林很感兴趣,便与刘广联系。看房后,梅林对房子的地理位置和装修很满意,但因为他对哈市城市的方位感不够熟悉,当时也没有注意房子的朝向到底是东西还是南北。看房时,他认为房子的使用面积没有52平方米,但中介业务员坚称有52平方米。梅林还发现,这栋楼共有7层,而不是信息上所写的8层,这让他有些疑虑。 

  现实:南北变东西使用面积缩水11平方米  
  急于买房的梅林在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于19日与“振达”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订金。据梅林讲,在签合同当天,他和卖房者一直在商讨房屋价格,对其他事情都忽略了,但他清楚记得当时卖方拿出的房屋产权证上写明房子的使用面积是41平方米。中介业务员称,该套房子是房改房,在产权证上把房屋面积改小是因为可以少交包烧费和物业费。梅林还看到,产权证上写的房屋的建成年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不是1990年的房子。 

  20日,梅林带着一位住在附近的朋友来看房,朋友肯定地说,房子的朝向是东西,不是南北。 

  针对房子朝向问题。记者咨询了哈市南岗区房产交易所一位工作人员。记者称房子位于革新街和雨阳街交口,房子的窗户朝着中山路。工作人员介绍,中山路和革新街是垂直的,中山路是南北走向,革新街是东西走向,梅林的房子窗户对着中山路,与革新街平行,也就是说房子是东西朝向。 

  到此,梅林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向中介提出退房。 

  中介:哈市没有正南正北的房子  

  23日,记者与梅林一起来到位于大世界的“振达”中介,接待梅林的业务经理舒闽不在,对方在电话里称,哈尔滨的房子没有正南正北的,多少都会有些偏差。梅林问再有偏差也不会把东西朝向偏成南北吧?舒闽在电话里说:“这件事你到底想怎么办?”梅林称想退房。“退房要按合同赔偿我们的损失。”舒闽说。当梅林问起为何房屋宣传信息写的使用面积是52平方米,而产权证上写的却是41平方米时,舒闽仍然强调,产权证上的面积小是为了少交包烧费和物业费。 

  律师:购房人可向法院起诉  
  针对这一房产纠纷,记者咨询了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兆明。据介绍,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中介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居间合同时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公司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纠纷中,房屋中介作为居间人故意向购房人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并提供虚假的房屋坐落、朝向、面积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购房人即委托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以在此情况下,购房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购房合同。对于购房人因此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过户费用应由中介承担。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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