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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盗窃燃气认定标准:窃气日数无法查明按180天算
来源:生活报    发布时间:2009/4/28 10:48:29
28日,《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规定》指出,在办理窃气违法行为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自《规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交代窃气行为的,可酌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刑事处罚。 

  据介绍,此次新《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实施的不计量或少计量气量的用气行为进行了界定。凡在供气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改装、损坏法定计量装置用气的均属窃气行为。 

  关于窃气数量和窃气金额的认定,新《规定》明确,窃气数量按照窃气设备的额定用气量或燃气计量装置最大流量、窃气日数、日窃气时间确定,当期已经合法计量的气量应当予以扣除。窃气金额按照认定的窃气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燃气价格加以政府规定的其他应缴费用。有充分证据证明日窃气时间和窃气日数的,按实际计算。窃气日数无法查明的,窃气日数至少以180日计算。日窃气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生活用气按照3小时计算,公益及商服单位用气按照8小时计算,工业锅炉类用户用气按照12小时计算。另外,市民可对非法用气现象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电话:0451-84800811。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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