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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4/29 9: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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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经历了“刺五加注射液事件”“双黄连注射液事件”的黑龙江省,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这部全国首次触及“治未病”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表明了黑龙江省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振兴的态度,也使群众的中医药需求有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空前发展,现有的中医药水平已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 2%,现有业务用房危房占31.3%;加上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西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的失传,成了制约黑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根据这一新情况、新变化,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中医局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重新制定发展中医条例,内容包括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有了法律依据;对中西医一视同仁,中医药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坐堂行医禁令解除,执业年龄不受限制;放宽乡村医生从业约束,“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把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增加,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发掘和推广中医院诊疗技术,院内制剂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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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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