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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09/5/11 9:4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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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
通知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通知还称,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通知指出,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据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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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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