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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旅游责任险征求意见 旅行社过失意外伤亡赔20万
来源:新晚报    发布时间:2009/5/18 9:51:36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保险监督部门了解到,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为本月22日。《办法》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出,因旅行社过失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意外发生后,旅行社要为游客先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 

  据介绍,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为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约,该保险承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和受旅行社委派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新《办法》共制定了34条规定,包括投保、赔偿、监督检查、罚则等主要内容,其中提高了人身伤亡的赔偿额度,要求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业内人士介绍,该保险被称为旅游业的“交强险”,能够保障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后,旅途中的游客和服务人员能得到赔偿。记者注意到,比较旧版的管理办法,新《办法》中提出“先行垫付”抢救费的要求,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新《办法》同时强调,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的旅行社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内人士同时提醒,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后,并不能完全保障旅客的保险责任。如果不是旅行社过失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在出行前最好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产品,完善自身的保险保障。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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