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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零团费”最高罚10万 转包团须经游客同意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发布时间:2009/5/23 10:10:21
新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同时更注重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22日,哈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副处长贾峥就《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转包团须经游客同意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也就是说,组团社在选择地接社时必须征求游客同意。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胁迫游客购物将受罚 

  《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行程、住宿、游览、购物等14项内容。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零团费”最高罚10万 

  近年来,旅行社行业中风行的“零、负团费”操作、低价竞争经营行为是所有质量问题的“根源”。《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旅游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还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因年龄签不同合同 

  近年来,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经常对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人群,比如老人、小孩、教师等在价格方面出现歧视现象。《条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而与其他旅游者签订不同的合同事项。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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