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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约有五十万名大学生纳入医保范围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发布时间:2009/6/1 9:12:34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今起开始实施。《意见》参保范围涵盖了在哈68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和3个全日制普通科研院所研究生,全市约有50万名大学生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80元。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元;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各补助40元。  

    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的在校大学生缴费由同级财政与所在学校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大学生本人缴纳的15元由所在学校从贫困助学金或其他渠道给予资助解决;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95元;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市级财政补助50元。  

    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参保大学生在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患有特殊疾病的,年度内统筹基金再支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他普惠政策。  

    商业补充保险可在医院结算  

    《意见》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大学生个人经济负担。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费用为每年50元。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额度3万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额度5000元。补充保险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自付部分的70%。目前,哈尔滨市已经有18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分别结算,参保大学生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直接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必先垫付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承办。  

    此外,哈尔滨市在全国率先推出优惠政策,对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在正式就业前的待业期间,两年内仍可以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记者 陈程)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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