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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发布时间:2009/6/9 8:5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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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8日,生活报刊发了《律师:“好望角”侵犯买家权益》一文后,记者通过多种途径,找到了魏女士所买房子的房主郭先生。8日下午,魏女士与郭先生在生活报编辑部见面,两人均表示此前从未见过对方。
郭先生指出,魏女士所持合同复印件上的签名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他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好望角”,这套房子如果过户得交4.6万元个人所得税。
郭先生说,他与“好望角”签订合同中的房价是16.8万元,没想到“好望角”不仅隐瞒了继承费的事实,还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转手将房子卖了22.9万元,从中“吞”了6万余元房款。
碰面:卖方早已告知中介税费问题
8日14时,卖方郭先生来到生活报编辑部,与素未谋面的买方魏女士见面。郭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9月,我继承了父亲一处位于哈市南岗区七政街的房产,办完更名后的时间大约是在当年10月底。去年年底,我急需将该房产出售,便在哈市多家房产中介公司挂了出售信息。‘好望角’最先找到我,表示有人想看房子。”
“‘好望角’的工作人员领买家来看了房子,表示满意。”郭先生说,“当时看房子的并不是这位魏女士,工作人员称是魏女士的委托人。”
郭先生说:“在与‘好望角’签合同前,我已咨询过税务部门,知道这套房产如果出售需要缴纳总房价20%的个人所得税,对此项税费‘好望角’和买方委托人表示认同,但是需要我在房价上做出让步。‘好望角’表示买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如果我和其委托人进行公证委托,就可以立刻拿到房款。”
今年1月7日,郭先生将该房产的交易、过户更名等事宜委托给了买方。双方约定房产的成交价格为22.3万元,但“好望角”中介提出,郭先生的房产涉及到1万余元的营业税和4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总计5.5万元。因此,双方约定,郭先生净拿房款16.8万元。
真相:“好望角”伪造签名签订合同
郭先生拿到的房款是16.8万元,而魏女士签订合同中的房款是22.9万元。在看过魏女士与“好望角”签订的合同后,郭先生十分惊讶,称该合同并不是自己与“好望角”签订的那份合同。同时,郭先生表示,该合同上的卖方签名根本不是自己的笔迹,这说明有人冒用自己的名字与魏女士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合同。至此,郭先生和魏女士已经能确认,看房者以及与魏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郭先生”另有其人。
在看过魏女士提供的“好望角”中介总经理李罡的身份证复印件后,
郭先生当即认定,李罡就是看房人,他将房产的过户更名等事宜都委托给了李罡办理。郭先生说:“签合同的时候,李罡说自己是帮员工买房子,员工在外地出差,短时间内回不来。因此我才和李罡做了公证委托。李罡当时还对我说,做了委托后,我就可以立刻拿到房款,并且剩下的更名等事情也不用我自己一趟一趟地跑了。”
“‘好望角’为了赚钱,故意隐瞒房产是继承所得、需交4万余元税费的事实,以冒充买方看房、冒充卖方签合同等手段,欺骗我花高价购买有税费的房子,实在让人气愤。”魏女士说, “‘好望角’多次以卖方出国、联系不上为借口拖了我3个多月,根本不想帮我解决问题,真是太没职业道德了。”
记者随即拨通了好望角房地产经纪公司总经理李罡的电话,告知魏女士和郭先生碰面的情况,并问李罡是否以16.8万元购买了郭先生的房产。李罡称:“谁都可以买房子,这是我的权利。”随后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便无人接听了。
律师:“好望角”已构成欺诈
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的阎兆明律师。阎兆明认为,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找了一个假的权利人冒用原房主的名义与买房人签订合同,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买房人有权撤销购房合同,并可以依照合同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阎兆明说。
把买房款交给中介后被挪用、中介为了能把房子卖出去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您在中介购买房子时因费用的问题被欺骗、如果您在中介交易时对方用欺诈的手段收取中介费和各项费用,请拨打本报的监督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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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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