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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入二审阶段
来源:东北网    发布时间:2009/7/23 16:10:04
记者22日从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并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结合哈尔滨市的具体实际,对《条例(草案)》的可行性提出具体意见,保护不是目的,发展才是根本等方面达成共识。 

  与会人员认为,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注重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此外,仅有保护条例仍远远不够用,市民应加强对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意识,了解其背后的历史。与会人员提议,将更多革命烈士旧址列入保护范围内,有助于爱国主义教育。 

  《条例(草案)》将控制历史城区人口数量,增加绿化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刻画、张贴、涂污或其他危害、毁损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址恢复原状,或者由市规划部门制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对相关用语的解释 

  历史城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能体现哈尔滨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历史建筑较多,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院落: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空间布局形态和建筑风格具有传统地方风貌特点,或者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主要由历史建筑所围和、限定的,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历史环境质量的院落。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或者艺术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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