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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擅自拆除罚100万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发布时间:2009/7/24 11:05:33
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市的历史城区、街区、院落和建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将得到有效保护,擅自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任人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昨天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该法规的出台可有效扭转“只重开发,不重保护”的局面,使保护建筑遭到破坏、损毁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名城保护资金将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将主要用于濒危历史建筑的抢救,对历史院落、历史建筑的收购,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等进行维护和修缮等。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商业运作等形式,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  

    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装修、装饰、色彩,市政设施、雕塑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对在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将结合城市改造逐步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款100万  

    《条例》规定,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市规划部门报省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的,要限期原址恢复原状,或者由市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其内部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历史建筑的物品等。违反该条,单位将被处以10—20万元罚款,个人将被处以5—10万元罚款。  

    无维修能力可申请收购  

    《条例》规定,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适时进行维护和修缮。市和区人民政府可利用保护资金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但当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不具务维护和修缮能力时,可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委托专门机构予以收购。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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