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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管理办法严管对口援建灾区资金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3 14:00:23
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日前,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对对口支援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我省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对口支援的资金。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重建项目规划编制、建筑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等;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等。其他可用于对口支援的社会捐助资金,均由省支援四川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定向捐助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办法》规定对口支援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由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定期划入省级资金专户。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妇联、团省委等部门或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对口支援项目,及时将接收的捐赠资金(含企业捐赠)划转至省级资金专户。我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工作前线指挥部要在剑阁县银行分别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和工作经费专户,对口支援工作涉及的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办法》还明确了对口支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责任。省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口支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等。(黑龙江新闻网)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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