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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制定汽车清洁燃料管理办法该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7/29 9:06:15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汽车使用清洁燃料管理办法》。该《办法》为国内首部汽车使用清洁燃料方面的法规,《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充装站选址要过环境安全关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清洁燃料包括除汽车常规燃料———汽油、柴油以外的其他车用燃料,包括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醇、醚、生物质柴油、氢燃料以及混合燃料(乙醇汽油混合燃料除外)等。市财政、科技、环境保护等部门将制定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为确保安全,充装站选址必须符合安全和规划要求,选址需通过环境影响、安全等方面评价。加气站在储气罐、储气瓶、储气井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进行检验。 

  安装淘汰发动机不予注册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新购清洁燃料汽车应是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国家公告产品,改装汽车如安装国家已淘汰的发动机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汽车改装为清洁燃料汽车后1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登记;车用气瓶安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连续停用30日以上应排空燃料或整体拆卸后存放于安全地点。 

  一车一档不保养不得上路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或者维修的清洁燃料汽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改装、维修档案。常规燃料汽车改装为清洁燃料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清洁燃料汽车备案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罚款500元。维修企业不建立专用装置改装、维修档案罚款1000元,车辆改装、维修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进行,将对汽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清洁燃料汽车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未定期维护保养,不得上路行驶。 

  意见征集截至8月10日,市民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网址为www.blaw.gov.cn,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经商贸立法处,邮编:150021,传真:84664616。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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