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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可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8/11 9:45:19
据生活报报道,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社保局了解到,今年下半年,哈尔滨将重点推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等。这部分人由所在社会组织为其办理参保。 

  据介绍,社会组织需以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22%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专职工作人员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以起薪当月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纳,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据了解,哈市在1996年7月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应从1996年7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1996年7月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组织办理参保时,需向社保部门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工资发放表以及个人收入的基础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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