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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狱警的扭曲正义观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8/11 10:08:47
近几日,云南“躲猫猫”案开庭审理,狱警苏绍录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被起诉。据检方指控,苏曾对“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并使用胶底布鞋抽打脸颊和用警棍殴打身体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苏并不回避指控,而是强调说,“对于有些怎么都不听话的人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武力制止。”(8月7日《昆明日报》)  

    从中可以看出,苏绍录虽然认罪,却真觉得自己的行为并不罪恶,而是基于监室管理的需要、必须采用的方法。“打人是为了把监管工作做好”,这话引人深思。为什么一个国家公务人员,在实施暴力殴打、侮辱虐待这些人尽皆知的违法行为时,还能这般理直气壮?这股“凛然正气”,到底从何而来?  

    答案就在律师的辩护词和苏的辩解中。按律师的说法,苏“殴打的都是坏人里的坏人”,苏本人也辩解说,只有打骂,才能有效制服这些“坏人”。原来,他之所以施暴并坦然面对指控,根本原因在于,在他心中,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都是“坏人”,甚至是“坏人里的坏人”。对坏人施暴,即使违反了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违背作为狱警的他心中的“正义观”。  

    退一步讲,即使这并非苏犯罪时的真实想法,但能作为公开的辩护词和呈堂证供,当然是由于他和律师都认为,这些说法能获得普遍认同和公众同情,可以作为从轻甚至免罪的理由。这就把问题抛给了社会,看守所里到底关押了什么样的“坏人”?  

    根据我国的狱政管理体制,看守所的羁押对象,主要是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既然是嫌疑人和被告人,就说明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他们是否违法犯罪,都有待法庭的最终判决。此前,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资格和权力,把这些被羁押者定义为犯罪意义上的“坏人”。按照现代法治理念,一方面,被关在铁门之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处在铁门之外的包括监管者苏绍录在内的每个人一样,在法庭宣判前,都应按无罪推定原则视为无罪公民。另一方面,即使是关押在监狱里的已经判决的罪犯,其不受人身伤害等基本人权也应严格保障。  

    在这个意义上,苏绍录的暴力和另一名被告李东明的玩忽职守,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动一静,一个积极一个消极,但本质上都折射了同一种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的“正义观”:涉嫌犯罪就等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一样都是“坏人”;而对“坏人”,无所谓人权保障。在这种“正义观”的支配下,为了搞好工作而教训“不听话的坏人”,于心无愧;疏忽对“坏人” 的管理,放纵坏人之间“躲猫猫”,漠视其中的一些“坏人”被另一些“坏人”殴打,就是一种常态。就此而言,24岁的李荞明不是死于“躲猫猫”,而是死于个别司法人员这种有罪推定的“正义观”。  

    “没犯罪怎么会进看守所”?正是这种可怕的“正义观”,使本来仅仅负有监管责任的个别狱警,产生了暴力执法的欲望。这样,每一个人是不是“坏人”,在他涉嫌犯罪进入看守所的一刻起,就被这种“正义观”锁定了。也因此,在反思苏绍录等个别狱警暴力行为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在苏绍录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入看守所的日子中,他不会被视作“坏人”、成为下一个死于这种扭曲“正义观”的李荞明。(新京报社论)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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