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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8/17 16:15:06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8月12日宣贯视频会议精神,8月14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安监总局《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认真制定规划,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借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之机,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齐配强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尽快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通知》提出,职业健康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存在粉尘、毒物等危害的企业做好预防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具有尘、毒危害的企业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准确掌握职业危害产生的作业场所,组织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及危害状况。重点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以及矿山开采、石材等矿物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皮革加工、家具制造、制鞋、五金电镀、电子制造等企业。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备案管理制度,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等。  

    《通知》强调,《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卫生、劳动保障、工会等涉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部门的协作,共同配合,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开展联合执法、调研、督导工作,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水平。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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