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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陈爱和 发布时间:2009/8/19 9:4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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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近日,美国司法部披露,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在全球行贿名单中有6家中国公司,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中海油发表声明否认员工收受贿赂。(9月16日《新京报》)
美国人怎么老把“屎盆子”往中国企业身上“扣”? 美国人曝光的是自家企业,如果纯属无中生有,这些大型跨国公司,怎么心甘情愿 接受美国的重罚?从朗讯中国公司的几位高管解职,到近期多家美国公司因海外行贿被罚,难道美国人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
究竟是美国司法部的报告可信度高,还是中国企业的声明更值得信任?仔细分析不难发现,美国的司法调查属于外部监督,国内声明都属于自证清白。本来,如果这些声明出自司法权威机构,那倒让人欢欣鼓舞。自说自话,如何能叫人相信呢?自诉清白是乏力的,难以获得公众认同。而自证清白又是很难的,最好的办法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从法理上讲,“外企行贿事件”如果属实,国内的受贿者涉嫌构成受贿罪。在朗讯事情中,就有数百万美元贿赂金去向不明,由此不难想象,美国控制组件的贿赂额度必定超过中国受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已经不适合在企业内部解决,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追究。那么,调查贿赂案情的真实性,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能由企业内部一查了之。也就是说,无锡公安可以喊冤,中海油可以声明否认,但反贪部门不能沉默。
凡受贿必会留下蛛丝马迹,从商业交易的源头顺藤摸瓜,总能让腐败链浮出水面。退一步讲,即便属于“乌龙”,也应由司法部门调查清楚,帮陷入“外企行贿门”的企业洗刷冤屈。(陈爱和) 原题:“外企行贿事件” 不能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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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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