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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政府出台政策:供热交保证金烧不热屋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17 11:15:04
本网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获悉,哈尔滨市将于20日正式开栓供热,室温标准为每日6时至21时保证18℃以上,其他时间不低于16℃。为确保市民温暖过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减免缓交供热企业相关费用为企业减负,收取供热质量保证金应对弃管、停热、供热不达标等问题。 

  收取保证金专治“拒赔” 

  在昨天召开的全市供热动员大会上,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按照4个标准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分别为: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交纳3万元;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元交纳,最低交纳3万元;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元交纳;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元交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据了解,如供热企业发生延期供热、提前停热、弃烧弃管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其所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出现弃管弃烧就近接并 

  为预防、解决弃管弃烧问题,哈尔滨市出台了相关方案,要求供热主管部门要提前排查弃管隐患。如出现供热弃管问题,将按照就地就近并网和政府指定接管的原则予以接并。凡拒不执行政府指令、拒不接并弃管供热的单位被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不具备供热经营能力,今后将不批准其新改扩建项目、不准新接热用户。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行政首长预备金中预留供热应急资金,以备应对供热抢险突发事件。 

  供热企业用水电享民用价 

  为减轻市民和供热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在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供热企业的用水、用电价格将执行民用价格,取消峰谷电价,并可缓交环保排污费。据悉,哈尔滨市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给予政策支持,如申请供热企业用煤享受国家电煤政策,给予供热用煤与电煤统一的价格和运输优惠政策;申请国家和省加大供热补贴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低保供热补贴资金;申请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哈尔滨新闻网)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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