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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出台 最高不超过100万
来源:
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8/10/18 9:19:58
本网讯 哈尔滨市今年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全市供热企业都要缴纳,缴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以支付供热企业发生供热质量问题时的费用。
办法规定,供热质量不达标、供热发生事故而需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理的、出现停供或弃管而由市、区政府组织接管的、延期供热或提前停热需对已交热费用户进行赔付而未按规定赔付等情形,所发生费用从其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分户理账、专款专用,所缴保证金发生的银行利息计入供热单位账户。供热质量保证金发生支付情形的,须在事项处理后20日内补其所发生的费用。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质量保证金自动转为下一年度。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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