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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可参保缴费十五年按城镇职工领取养老金
来源: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10/21 8:53:57
本网讯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近日出台。据悉,今后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将以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至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省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将设110%和130%两种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至15年的费用。缴费标准随城镇居民月低保标准变动,参保所需费用直接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中缴纳,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被征地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后,从达到年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就达到上述年龄的被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缴足费用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另据介绍,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该《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将合并,统一发放;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城镇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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