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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09/9/4 14:5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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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主管部门的指导
记者在采访中曾问几个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和主任,目前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最需要的是什么?他们异口同声地回答:急需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其实,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还赋予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和处理业主委员会投诉的职权。实际上,不少业主委员会经常处于无政府部门具体工作指导的状况。
哈尔滨中植方洲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孙女士说:“最大的苦恼是不能及时看到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近几年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了几个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可这些文件均未下发到我们业主委员会。比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10号),我们通过个人关系从一位公务员朋友那里得到了一份复印件。”
根据文件精神,各街道办事处被赋予处理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投诉的职权,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然而,当业主委员会成员拿着文件请求指导和帮助时,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很疑惑:“有这份文件吗?”
维护业主权益很难
位于哈市南岗区中兴街的教工之家小区是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170余户业主入住已5年了,但至今没办下来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小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他们先后去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投诉,还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得到的答复,不是“没法办”,就是“正在办”。就建设单位一直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问题,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直拒绝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也曾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过,但始终未解决。业主委员会主任庞长海抱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去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后竟花了三个月时间。业主委员会工作最头疼的事是遇到难题、难办的事,缺少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教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5名成员深切感受到维护业主权益的艰难,常有挫折感。庞长海对记者说:“业主委员会主任真是不好干,不挣钱还生着气。我年纪大了,很想把这份工作交出去,但一时又找不着可靠的、合适的业主来接替。”如今该小区5名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已经有两位明确表示不愿再做这份公益工作。
政府该做些什么
城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发展,是反映基层群众自治能力的晴雨表。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时说,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在另一次演讲中,他进一步阐明:“这样做不是让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对抗,而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辅助力量。”哈市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社会自治功能提高了,老百姓有能力很好地管理自己的事情,社会和谐才能有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因此当前政府一项很重要的任务,是依法真诚地促进和发展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自治活动,为之加油、鼓劲,并予以合理地引导、帮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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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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