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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9/9/9 1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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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9月7日《新闻晨报》)
家政合同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未必能实现合同起草者的目的和初衷。首先,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行为,多是保姆和雇主两厢情愿的选择,只要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来自外界的民事规定是难以介入和有约束力的。退一步看,就算保姆和雇主同居一室了,违反行规了,作为民间性质的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也不可能将违规保姆逐出保姆这个行业,更不可能禁止这些雇主今后不得聘用保姆。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不是权力机构,凭什么去强行禁止保姆或雇主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如果保姆和雇主同居一室发生了意外,比如发生了强奸或猥亵等,这已属于刑事范畴的行为。此时,权益受损者需要举起的维权武器是能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属于民事范畴的家政合同的某些条款,其也不可能担当此任。围绕保姆延伸出来的许多问题都属于道德上的,至于那些超越了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相关法律能够解决,只不过适用起法条来相对繁琐一些。
在维护保姆权益方面,我们真正该做的是在一些可以明显界定的实物标准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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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吕传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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