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要 闻 | 讴客 | 领导访谈 | 新闻调查 | 企业动态 | 招商合作 | 荣誉殿堂 | 企业内刊 | 专题报道 | 娱乐生活 | 中企论坛 | 中企博客
 
热门TAG:
新闻热线:
0451—82750098
邮箱:
xinjiudan@163.com
首页 > 热点评论 > 正文
拟禁“保姆陪睡”多此一举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09/9/9 11:03:16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9月7日《新闻晨报》) 

  家政合同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未必能实现合同起草者的目的和初衷。首先,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行为,多是保姆和雇主两厢情愿的选择,只要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来自外界的民事规定是难以介入和有约束力的。退一步看,就算保姆和雇主同居一室了,违反行规了,作为民间性质的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也不可能将违规保姆逐出保姆这个行业,更不可能禁止这些雇主今后不得聘用保姆。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不是权力机构,凭什么去强行禁止保姆或雇主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如果保姆和雇主同居一室发生了意外,比如发生了强奸或猥亵等,这已属于刑事范畴的行为。此时,权益受损者需要举起的维权武器是能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属于民事范畴的家政合同的某些条款,其也不可能担当此任。围绕保姆延伸出来的许多问题都属于道德上的,至于那些超越了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问题,相关法律能够解决,只不过适用起法条来相对繁琐一些。 

  在维护保姆权益方面,我们真正该做的是在一些可以明显界定的实物标准上下工夫。 
责任编辑:吕传煦
分享到: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关闭窗口
 Google提供的广告
 ·相关报道
·拟禁“保姆陪睡”多此一举
 ·评 论
访客:
内容:
频道精选
[聚焦龙江] 喊江节中寻足迹,人与自然共和谐
[视频播报] [资讯]美丽伊春 和谐友好【友好政府
[视频播报] [资讯]建三江八五九 农场一奇葩 萨
[视频播报] 第十二届 中国哈尔滨【华艺杯国际体育
[省内要闻] 伊春市全域旅游建设研讨会启幕
[图片新闻] 伊春首届自然水域夏日狂欢泼水节启幕
[社会新闻] 伊春市文广新局助推“旅游+文化”文化
[聚焦龙江] 哈尔滨地铁二号线世茂大道—冰雪大世界
[聚焦龙江] 松北高新技术片区阿尔巴特街区将成为全
[视频播报] 新思路 开拓创新的枸杞新闻
[聚焦龙江] 未来梦锡林浩特市分公司盛装开业
[聚焦龙江] 大山里的女子养生会馆
[聚焦龙江] 马路杀手(机动车)的背后
[聚焦龙江] 驾驶员注意!我市11处路段划了“黄道
图片新闻 更多
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
 
雪乡又曝丑闻 监管
最美的雪雕在太阳岛
 
代币虚拟币传销平台
24小时新闻排行
1
马彩仙
2
“五洲同心·福佑中华”华人祈福文化盛
3
《恒兴》读书会盛典闭幕:以书为媒,共
4
读书会开业盛典即将启幕,共襄乡村振兴
5
“腾多多数字零售平台战略发布会”在合
6
黑龙江省经济开发建设促进会举办企业法
7
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龙森康养分公司芦建
8
无人机退役军人培训合作项目对接会在哈
9
六年磨一“粉”,太和郭庙镇“粉条王”
10
媒体牵头企业入驻,政府规划农民实惠—
关于我们 | 媒体联盟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CENN周刊 |  法律声明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京ICP证07504426号 国务院新闻办网备字2006005号 哈公安网监备案证号:2301001222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频道内容: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频道运营: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站 驻哈地址:黑龙江省政府综合楼  
 法律顾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律师:刘洪朴
客服热线:0451—82625028(办)   投稿邮箱:xinwenwang200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