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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离职下海亟须“阳光法案”
来源:西安晚报    发布时间:2009/9/11 10:17:20
上海市纪委等部门酝酿出台新规定,规范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据规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9月9日《南方都市报》)  

    上海市纪委拟对公务员离职“下海”进行限制,并不是新的创举,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早已明确作出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上海市纪委等部门酝酿出台新规定,最多不过是对《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而已。  

    《公务员法》不仅对公务员离职“下海”作出了限制,还对违反这一规定进一步作出了如何处罚的规定——“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两年来,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实施并不理想,公务员“下海”后利用原有权力和关系谋取私利的事情并不少见,但我们却很少看到有离职的公务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报道。上海市纪委等部门酝酿出台新规定,大概也是想进一步加大力度,防范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事实上,公务员离职“下海”并不在于没有规定,而在于这一规定得不到有力执行。这除了有关部门不重视、不认真查处外,更在于信息的不通畅。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其原单位很难掌握他的去向,即使是知道了,一般也不会主动汇报。因此,原单位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情况,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这使得许多公务员在退休或辞职后到相关企业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如入无人之地,游刃有余。  

    规范公务员离职下海行为亟须“阳光法案”。所谓的“阳光法案”,就是要将公务员离职“下海”的情况置于阳光之下,透明起来,让主管部门能及时掌握情况,让民众能及时知情。只有让公务员离职“下海“的行为“阳光”起来,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有关部门才能及时作为,也不敢不作为,《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这个“阳光法案”应当包括,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应当向原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从业情况,原单位掌握情况后也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且向全社会公示;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不如实申报或者不及时申报其从业情况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从业的,也应当向新的企业、公司报告原任职单位,不如实申报的,应当规定劳动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接收退休或辞职的公务员的企业与公司,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如实或者不及时公示的,也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只有将规范公务员离职下海的行为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扎扎实实地推进“阳光法案”的出台,公务员离职“下海”后利用原有的权力和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才会日渐减少。 (杨 涛)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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