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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介机构管理意见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09/9/18 14:31:52
9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印发了关于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民爆行业从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质量检测、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从事民爆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应的从业资质,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接受省级民爆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及时将工商注册信息、负责人名单和资质的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于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一个半年度服务项目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作业绩汇总表(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五条 凡在民爆行业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职人员中应有至少五名与民爆行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二、从事有关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民爆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水平,并有总图、工艺、安全工程、机械、土建、电气及给排水等专业人员; 

    三、从事有关安全评价、工程设计的中介机构,其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从业资质、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民爆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验;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从业资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民爆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民爆行业组织的有关培训,及时学习行业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许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并向被服务单位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承担服务项目时,应当依法与被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所出具报告、方案及结论负责。 

    鼓励中介机构对民爆企业开展日常技术、安全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程设计机构应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采用现行标准和通过行业鉴定、验收的技术,涉及民爆专用设备管理的设备应选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不得选用行业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不得为行业明令淘汰的产品进行设计。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现行的法规及标准要求,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对建设项目开展风险评价;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对安全评价提出问题的整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出示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种检测设施及检测装备的完好有效,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先进性。质检人员应专人专职,独立开展工作。 

    培训机构应具有培训资格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满足培训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的要求,并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培训大纲,完善培训内容,严格考试纪律,切实为行业服务。 

    认证机构应满足认证所需的资质、人员要求,客观、公正、独立的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民爆生产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民爆生产线建设项目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实施产品质量检测;民爆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机构名单见附件3)。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违中介服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技术成果,不得在中介服务中推销产品、技术和设备。 

    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谋取暴利和恶性竞争。没有收费标准的,应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协议等形式,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及其它需要共同约定的内容,并将协议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爆行业中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采取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定期对中介机构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过程控制体系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采用抽查报告或图纸、现场复核(检)等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评估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其在民爆行业开展服务和停止其在民爆行业开展服务活动的处罚,在民爆行政许可中将不采纳其中介服务结果,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对于中介机构因工作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被服务企业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或在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及各类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或停止其在民爆行业开展服务活动的处罚,在民爆行政许可中将不采纳其中介服务结果,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撤销其中介服务资质;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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