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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9/23 10: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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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当然可以监督自己决定任命的官员,在必要的时候,以合适的程序撤销、罢免相关人员的职位。更进一步看,严密监督官员并在必要时撤免他们,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责任。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河南省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若发现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公职人员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由超过五分之一的组成人员联名,即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9月22日《河南商报》)
这份文件的名称已经说明,该规定其实早已见诸《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具体办法。这个法律已于三年多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从2007年正式生效。事实上,《监督法》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全国所有地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是否制定落实办法,关系不大。然而,两年多来,《监督法》中至少其第八章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条款,似乎并没有真正发挥效力。
恐怕无人敢说,这是因为官员们都十分守法,所以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这个权力没有用武之地。事实上,仅仅2008年,由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达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这么多已经违法犯罪的官员,其中至少有一些属于劣迹昭彰,但并没有看到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撤职案。
问题出在哪里?出在它们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明确授予自己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更不要说行政部门其他组成人员及高级司法人员,均由相应层级的人大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那么,按照法理,人大常委会当然也就可以监督自己决定任命的官员,在必要的时候,以合适的程序撤销、罢免相关人员的职位。
更进一步看,严密监督官员并在必要时撤免他们,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责任。这是对人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我国,选民并不直接选举行政官员,而是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再选举产生行政部门官员。人大当然就应当代表人民监督行政官员,这是它最重要的政治责任。由于各级人大并非长期召开,则人大常委会就承担了这一责任。
惟有如此,行政官员的权力才会受到有效监督,那些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官员,也可以被及时处理。尽管有监察机关、检察院、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同时承担监督、处理职能,但它们都不能代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官员时具有很大优势,它可以综合运用其他权力,比如监督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提出质询、调查典型大案等。这些手段配合使用,效果当会不小。
现在的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这些监督权没有被充分利用,从而导致政府部门之间权力失衡,掌握着行政权力的官员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容易被滥用、私用。到了这种地步,纪检、检察、监察机关再忙碌,恐怕也只能亡羊补牢了。更重要的是,这种事后的惩治,与事前的预防相比,效果也要打折扣。
因此,制定了细化监督权的法律,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说,只是迈出了第一步,重要的是真正行使好、运用好这种权力。而大胆运用这种权力,当然会得到民众的支持,这也是对人民承担责任的最好途径。(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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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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