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10/21 10:19:11 |
|
在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的话题,近来纷纷进入地方立法层面。比如《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要严打有偿家教,主张严禁;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则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其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被称作“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10月20日《新华每日电讯》)
无论是立法严禁,还是“有条件放开”,媒体均谓之“引起争议”。大家都在就事论事地争论“该不该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似乎鲜有人站出来问一句: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纳入立法禁止的依据何在?就好像这只是一个已经“众所周知”的背景性常识而已。然而,我却很疑惑:为何教师偏偏没有权利自由支配自己的业余时间呢?同样是教师,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被认为大逆不道,大学教授明摆着当甩手老板却正大光明呢?
首先我想阐明的是,教师并非什么需要全天候工作的特殊工种,既然有法律明确保障的休息时间,那么教师显然有权利自由支配,无论他是用来休闲娱乐还是挣钱养家。我认为,评价一个教师是否称职的标准应该在课堂教学,而不是业余时间他都做了什么。那种认为有偿家教必然影响正常教学的观点,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业余有偿家教影响教学,业余打牌看电影就不影响呢?那教师是不是必须得一门心思全部花在教学上,以“非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否则就是不称职?
有偿家教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的观点,同样似是而非。有偿家教的存在,是需求决定供给。即使把教师有偿家教给禁了,该请家教的还得请,而收费没准还要更贵,学生学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根本不存在什么减轻或增加的问题。当然,前提是有偿家教不是强制行为,一旦教师或学校强行组织有偿家教,那当然属违法无疑。
其实,像教师有偿家教这种事,根本就不适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一刀切”,完全可以交给学校去自主规范。只要学校还得接受学生和家长的评价选择,学校自会有一套适合自己的考核教师办法。值得一说的是,像国内教育部门这样对学校事无巨细实施全方位管理的,世界上恐怕都很少,对诸如“老师有权批评学生”、“老师不能有偿家教”这种事情也立法规范,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对教学自由的过度干预。
有偿家教是没有“原罪”的,教师更是有权自由支配业余时间,教育部门不要像老师管学生那样来管有偿家教。我总觉得,教育部门在规范教师教学活动时,有一种明显的高度威严的居高临下的“严师风范”。如果说孩子们是这些老师的学生,那么这些老师就是教育部门领导的“学生”。只不过,前者是现代的师生关系,而后者还是古代的那种师生关系,是绝对不可以下犯上的。“严师”对教师的教学活动事无巨细实施监管,动不动还要打手板,很难产生温总理要求的那种高度创新的教学,更无益于让学生在心底对教师建立起真正的尊重。
|
| 责任编辑:秦延超 |
|
|
|
|
|
|
|
|
|
|
|
 |
24小时新闻排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