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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农合将注入8亿资金 新增提高补偿上限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9/10/26 11:06:24
据黑龙江日报报道,日前,我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农民参合率由原来的94%增加到98%以上,农民筹资标准将由今年的100元增至150元。按照各级政府注资“新农合”标准,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 

  据了解,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我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我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 

  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 

  2010年,对连续参合的农民要在报销比例上给予提高,原则上每年增加2%以上,5年一个循环。 

  在新方案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全部纳入我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报销范畴,规定如下:各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要按照当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若使用我省“新农合”用药目录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其报销要比国家基本药物降低2%~5%的标准予以报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我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则不予以报销。 

  2010年,我省“新农合”工作提出“扩面”总体目标,其中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是重要内容。还有各地农民工参合个人缴费的收取时间可以延长到春节前等项措施,以保证这些人群能够享受“新农合”待遇。 

  另外,我省卫生管理部门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以往慢病补偿的基础上探索门诊大病的补偿模式,让大病报销的比例高于门诊统筹的比例,让门诊大病患者真正受益。 

  据了解,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我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责任编辑:秦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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