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要 闻 | 讴客 | 领导访谈 | 新闻调查 | 企业动态 | 招商合作 | 荣誉殿堂 | 企业内刊 | 专题报道 | 娱乐生活 | 中企论坛 | 中企博客
 
热门TAG:
新闻热线:
0451—82750098
邮箱:
xinjiudan@163.com
首页 > 社会民生 > 正文
齐市减轻参保人负担:居民可参保特定疾病补助险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1/7 9:57:14
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1月7日讯 为使医疗保险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更加符合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更加科学合理,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再次推出两项惠民政策,调整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同时出台了对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医疗保险局对一级医院的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院住院单病种定额结算标准为二级医院结算标准下调10%。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每次300元下调至每次200元。

  新出台的《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市区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患有尿毒症和肝、肾移植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定疾病人员),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参加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中外来常住人员和归属乡镇村委管理的农村居住人员不在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每人每年在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须再缴纳300元,即可参加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足额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助医疗保险待遇。患有特定疾病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时,可进入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即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为75%,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80%。患有肾、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特定疾病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按月份分段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则另行支付。

  肾移植术后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3万元共计4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40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2,500元共计3,340元)。

  肝移植术后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3万元共计4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40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2,500元共计3,340元)。肝移植术后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2万元共计3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40元(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限额支付1,670元共计2,510元)。肝移植术后第三年后特定疾病补助医疗保险停止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据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秦延超
分享到: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关闭窗口
 Google提供的广告
 ·相关报道
·齐市减轻参保人负担:居民可参保特定疾
 ·评 论
访客:
内容:
频道精选
[聚焦龙江] 喊江节中寻足迹,人与自然共和谐
[视频播报] [资讯]美丽伊春 和谐友好【友好政府
[视频播报] [资讯]建三江八五九 农场一奇葩 萨
[视频播报] 第十二届 中国哈尔滨【华艺杯国际体育
[省内要闻] 伊春市全域旅游建设研讨会启幕
[图片新闻] 伊春首届自然水域夏日狂欢泼水节启幕
[社会新闻] 伊春市文广新局助推“旅游+文化”文化
[聚焦龙江] 哈尔滨地铁二号线世茂大道—冰雪大世界
[聚焦龙江] 松北高新技术片区阿尔巴特街区将成为全
[视频播报] 新思路 开拓创新的枸杞新闻
[聚焦龙江] 未来梦锡林浩特市分公司盛装开业
[聚焦龙江] 大山里的女子养生会馆
[聚焦龙江] 马路杀手(机动车)的背后
[聚焦龙江] 驾驶员注意!我市11处路段划了“黄道
图片新闻 更多
河北崆山酒业集团有
 
雪乡又曝丑闻 监管
最美的雪雕在太阳岛
 
代币虚拟币传销平台
24小时新闻排行
1
惊爆!农民工血汗钱遭掠夺,涉案“血虫
2
乡村振兴路上的“绿色引擎”,绘就“十
3
爱如暖阳、照亮特困癌症患者前行之路
4
深耕育人沃土 共话带班智慧 ——安徽
5
苏加丰
6
冰城冬韵映道心,年终盛会传非遗——哈
7
惠州盛会架金桥,海伦振兴谱新篇——8
8
海南省爱心社工志愿者协会盛大举办系列
9
第五届海南公益慈善志愿者交流大会感恩
10
马彩仙
关于我们 | 媒体联盟 |  CENN服务 |  对外合作 |  刊登广告 |  CENN周刊 |  法律声明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京ICP证07504426号 国务院新闻办网备字2006005号 哈公安网监备案证号:2301001222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新闻网   频道内容: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频道
频道运营:中国企业新闻网黑龙江站 驻哈地址:黑龙江省政府综合楼  
 法律顾问: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 副主任律师:刘洪朴
客服热线:0451—82625028(办)   投稿邮箱:xinwenwang2009@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