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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晚报 作者:李洪霜 发布时间:2011/4/19 10: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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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本报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全城围剿‘问题油’”联合行动引起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使用“问题油”的餐饮企业被严厉查处、取缔,市民拍手称快。昨天,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所获悉,近日全市餐饮企业将推广使用《餐饮服务食品采购台账》及散装食品标签,以此规范、监管餐饮企业食用油安全使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使用食用油的检查主要发现四项问题。首先,各企业普遍未建立查验制度,对食用油的采购无相关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企业采购食品,必须索取质量证明和相关票据,并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其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然而执法人员在此次检查中发现,我市多数饭店使用的食用油均为散装油,以及一些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用油,其中部分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油的票据、无法证明油的质量和来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散装油也必须在储存过程中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同时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饭店用脏兮兮的油桶储存食用油,或盛装油的容器肮脏不堪,容器内存有杂物,导致食用油在存放过程中有被污染的可能。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他们将对“问题油”及所加工的食品予以没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停产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使用“口水油”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餐饮企业禁止利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执法部门对违法者可没收其工具、设备、原料,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罚2000元至5万元,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停产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
据了解,在多日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对部分无标志、说不清来源的“问题油”进行抽样检验,如检验结果不合格,将予以重罚。为了规范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用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所将要求各餐饮企业统一建立《餐饮服务食品采购台账》,并统一规范散装食品储存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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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xinq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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