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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08/11/3 15:2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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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势必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那么,决定涉及哪些新提法、新观点、新政策?本报摘编此文,让读者全面准确理解决定的深刻涵义。
关键词 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问题是农村改革的核心,作为本届全会的重中之重,全会提出了“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该政策的直接作用就是让土地“活”起来,推动农村规模化经营,让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参与到第二、三产业中,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
专家解读
30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从此农村释放出了强大的能量,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民腰包渐鼓,也促进了城市化、工业化的大发展。历史走到30年后的今天,这种优越的“分田到户”制度面临变革。
一方面,部分农民进城,进行着从“传统农民”到“职业农民”的角色转变,那些分配的自留地随意闲置、丢荒;另一方面,一些种养能手,却还在为找不到连片、集中的土地而苦恼。因为土地经营权不能自由流转,他们的规模生产也无法扩大。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政策出台,将直接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改变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让部分不愿意或者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劳动力转移至二、三产业。
农民能够自主控制土地的经营权,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杜绝了一些不法行为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高价转让经营权,从中牟利,避免坑害、侵占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收入等问题。
关键词 延长土地经营年限至70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从集体得到的土地经营年限有3次调整:第一次是1985年,土地经营年限为15年;2000年进行第二次调整,年限从15年变为30年;本届全会又将土地经营年限至70年,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
专家解读
年限的延长理顺了农民与土地、集体资产的利益关系,并以政策形式长时间固化下来。本届全会确定延长土地经营年限至70年,无疑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此政策让农民有了一份相对长久的利益保障,从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实惠,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后顾之忧。承包土地的经营者也获得了更长时间的经营权,有利于产业做强做大。另外,该政策也从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视农民手中的土地为“公有”或“全民所有”,防止对农民低价征地甚至无偿征地,侵害土地侵害农民。
关键词 宅基地流转促进城镇化建设
将宅基地的转让限制过死,用过多的行政手段对农民权利加以限制,使得农民辛苦挣钱所盖的房屋得不到合理转让,失去了为创业发展等进行有效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不但不利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反而会妨碍农村经济发展,妨碍城市化进程。
专家解读
宅基地得以流转,一是体现了农民产业的价值,是对农民财产的尊重;二是通过宅基地进行抵押,农户可从银行获得资金从事农业生产,推进农村发展;三是有利于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农民,流转宅基地后到城镇购房,或吸引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促进城镇化建设。
在农村,每户户籍家庭都有一片宅基地,只能用于自家建屋,但不能买卖和流转。本届全会允许宅基地流转,也只是允许转让使用权,且有年限限制。
关键词 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是对城乡统筹的深化和强化,涉及农村社保、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
专家解读
以前农村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合一体,分工不明确,社会管理职能也不明朗。通过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村委会把主要的精力花在如何管理村里的社会公共事务上,村里的经济组织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主要用于村民的分红分股上。
一直以来,好学校在城市,好医院在城市,好配套设施也在城市,农民不但没有享受到公共财政阳光,就连村里的道路、学校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也要自己掏腰包建设。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让集体的收入不再用于村里的道路、学校、医疗卫生等项目建设上,而由公共财政支撑。这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体现城市和农村公平性的重要举措。
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意味着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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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延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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