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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来源: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2011/5/10 14:26:18
近期国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强调: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要快查快处,第一时间查封问题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对故意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笔者以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国家的经济和国际声誉,从毒大米、地沟油、毛发酱油,到瘦肉精、石蜡火锅底料、苏丹红,再到福寿螺、药鱼、麻辣小龙虾,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门”在让人感觉愤怒的同时,实际也意味着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来破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司法和社会进步选项。

  道德审判的约束力总归是有限的,而刑法的严惩似乎也没有阻挡住追求暴利的铤而走险,利用惩罚性赔偿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国际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利益制衡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成熟经验。

  发生在美国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曾在全球轰动一时,1992年美国一个退休女收银员花49美分在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其在车上加奶和糖时发生泼洒,导致皮肤烫伤,经历了住院和植皮手术之后,其家属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麦当劳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共计两万美元,但麦当劳仅同意支付八百美元“安慰费”,该案件最终诉诸法律之后,麦当劳公司以付出286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而收场。该惩罚性赔偿的后果之一,就是麦当劳开始在咖啡杯醒目处标注“小心烫伤”等警示语,并将咖啡温度降到了同行业普遍的70℃~72℃。一次惩罚性赔偿判决之后,出现的是自觉性的“补漏”,这样的社会进步成本实际是极低的。

  但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并不重视,因此诸多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出现,这种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的现象亟待变革。例如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有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雏形,但“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额度明显过低,不具备惩罚性特征。《食品安全法》中虽然有了“十倍价款”的规定,但是依旧只是“价款”的范围依旧不具备实际惩罚性,以上述美国老太的热咖啡烫伤案为例,如果按照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来处理,那么她基本的2万美元医疗费和误工费都不可能拿全,更不用说惩罚性的近300万美元了。

  面对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和一些肇事者“不怕轻刑、不怕轻罚、不用赔”的嚣张气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蒋悦音
责任编辑:xi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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