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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辞职套现,股民利益咋办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7/30 10:19:10
大量的中小企业上市正在批量造就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其中不乏持有公司股权的高管们。但由于A股对高管抛售所持股权有着诸多限制,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市值的持股多数只能躺在账户上,随着股市的起伏时而膨胀,时而缩水。为尽早抛股实现财富梦想,不少高管开始寻找“曲径通幽”的办法——辞职。(7月29日《新闻晨报》)

  统计显示,7月1日~27日沪深两市有84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董事、监事高管的离职公告,相当于平均每天有3名高管因个人原因、身体原因或工作调动等离职,其中深市公司达57家,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高管流动最频繁。尽管上述高管辞职的原因多含糊不清,但尽快套现手中的股权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周健男7月初曾在公开场合坦陈,创业板高管套现和减持的现象非常普遍。据深交所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6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遭105名高管减持,共减持162次,减持规模近13亿元。上海财汇信息的数据也显示,今年以来大约有253家公司的上千名高管进行了不同规模的减持,累计套现的总规模高达58.73亿元。

  应该说,上市高管因自身资金需要适量减持所持股份无可厚非,也并不违法。但高管本身对自家公司经营状况最清楚,至少,他们是中国股市一群先知先觉的人。如果上市高管为“套现”而不计成本、毅然决然地大规模减持,足以说明高管自己都对公司的前途“没信心”。而且,很多上市高管减持后并没及时将减持信息告知中小股民,甚至长期秘而不宣。拿着高薪的高管都担心自己的公司股票财富化水,哪些指望在股市赚钱弥补家用的投资者再持股还不就是“待宰的羔羊”吗?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的冯培恩教授曾就“高管辞职套现”提出建议:将《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15%,并在抛售股票的2个月之前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将上述《管理规则》第4条修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一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从再就业年限及抛股套现开征资本利得税方面加以限制。

  应该说,高管减持在国内外都是难以抑制的。在规则下减持自身公司的股票,也是上市公司高管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但笔者以为,高管不能只闷头辞职套现“发横财”,应该在辞职套现前提前公告,让其他投资者清楚高管将在何时减持及减持的比例。唯此,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刘英团)
责任编辑:yan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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